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,信息产业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291号)第八条规定的授权,适时对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进行调整 。现行《目录》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,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,而是基于业务特征,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,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、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。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,是指通过信息采集、开发、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,通过固定网、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(声讯 服务)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。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、娱乐 /游戏、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。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、移动通信网络用户、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。
因此, 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(ICP)业务、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、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(即声讯服务)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。
依据信息服务业务界定,其包含通过固定网、移动网、互联网等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,企业在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时,必须具体说明拟通过何种公众通信网络提供信息服务。并且,如拟申请互 联网信息服务,申请材料中还必须包含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292号)规定提交的全部内容。
根据《电信条例》有关规定,经营信息服务业务,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, 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,发证机关是信息产业部;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行政区域 内的,应当向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,发证机关是当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。
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:
1)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;
2)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;
3)有与开 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;
4)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;
5)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相关技术方案;
6)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;
7)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。
8)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设立两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(子公司须控股51%以上);
9)对于已经取得某省( 自治区、直辖市)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,现拟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的,还需要跨省(自治区 、直辖市)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。
申办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如下:
一、 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
二、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三、 公司概况及跨地区分支的机构的设置和管理
四、 公司章程复印件
五、 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的基本情况介绍
六、 投资者人身份证复印件(附:投资公司章程)
七、 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
八、 公司当年审计报告
九、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
十、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
十一、信息安全保障措施
十二、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
十三、分支机构设置承诺书
十四、其它证明公司信誉的材料
十五、物理平台主机托管接入的ISP协议书复印件
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流程:

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样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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